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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不得使用資安疑慮之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

《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行政院10912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公務環境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其相關採購與限制注意事項如下:

【採購與限制使用原則】

  • 不得採購或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與服務),常見大陸廠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所列

(如遇無法判斷者,建議請廠商提供證明或上網搜尋該品牌資訊)

例如:Apabi 、Bambu Lab、CREALITY(創想)、CZUR、Dahua(浙江大華技術公司)、Deepseek、Dimension、DJI(深圳大疆創新科技公司)、Foscam、FOXTECH、Hikvision(海康威視)、Hisense(海信)、Hiwonder(幻爾科技)、Huawei(華為)、Insta360、Korno、Livox、MEIZU(魅族)、Mercusys(水星)、MI(小米集團)、Mind Sensor(意念精靈)、Nubia(努比亞)、OPPO(廣東歐加控股公司/廣東行動通訊公司)、Partulab(百力博)、Penoval、QTS、REALME(真我)、RisingCam、Seeed Studio、SEGWAY、Snapmaker、Sugar、Tenda、TOTOLINK、TP-Link(普聯技術公司)、vivo、YUDIAN、ZOTAC(索泰)、中興通訊、嘉兆、映眾、步進電機、石頭科技、螞蟻源科學儀器、銳太、騰達等廠牌。

  • 已購入之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相關因應措施摘要如下:

未滿使用年限者:須列冊管理並與公務網路環境隔離,應明確規劃辦理報廢作業期程,並於汰換前應有適當管制措施,如:停用(封存)、使用但不與公務網路介接等。

屆滿使用年限者:應停止使用,並即刻辦理財物報廢作業。

  • 特殊需求情況,若因教學或研究需求,仍需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時,應具體敘明理由,並經機關資通安全長及其上級機關資通安全長逐級核可,函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核定,且不得涉及機敏或個資環境。
  • 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的場地新增規定,也不得使用大陸品牌資通訊產品。

【大陸廠牌定義】

可參考行政院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常見問題


【資通訊產品定義】

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3 條及數位發展部公告,資通訊產品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凡具備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資通訊產品;資通訊產品定義請參閱盤點原則

  • 軟體:原廠提供之套裝軟體、開發工具、作業系統,應用程式、系統軟體、APP 等。
  • 硬體:個人電腦、伺服器、無人機、印表機、網路通訊設備、可攜式設備、物聯網設備等。
  • 服務:網站與 APP 提供之服務、雲端服務、人力資源以及其他相關資通訊服務。

參考資料

 

若有相關疑問,請洽計算機與網路中心蔡小姐#61062  z11402068@nck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