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校內各單位辦理行動化服務(APP)開發及服務作業,應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辦理。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
https://theme.ndc.gov.tw/lawout/LawContent.aspx?id=GL000033
重點節錄如下:
開發前評估:
五、 各機關開發行動化服務前,宜優先評估將政府資訊開放民間加值創新應用之可行性;其經評估屬應由機關開發者,再由機關自行或委外開發。
十之一、 各機關應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無障礙資訊技術相關規範,辦理行動化服務無障礙設計作業,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取資訊之權利。
上架前需通過:
十一、 各機關開發之行動化服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政院訂定之政府資通安全管理等相關規定,並通過經濟部工業局訂定行動化應用軟體之檢測項目,始得提供民眾下載使用。
上架後:
十二、 各機關發展行動化服務應建立績效管理機制,定期檢討服務成效。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彙整其所屬機關(構)之績效及資通安全檢測報告,送國家發展委員會進行管考。
*如未完成資安檢測或逾一年未在檢測者,檢討下架。
參考資料: